

2025年,肇庆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秉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轻微免罚、重违严惩”原则,大力推行服务型执法,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适用减免罚规定,既降低经营主体负担,又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纪守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端州区某小卖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1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端州区某小卖部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售卖货架上摆放有“统一香菇炖鸡面”“力诚香甜玉米肠”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共计3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已现场完成整改,2025年8月27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二:鼎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裹蒸店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鼎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裹蒸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5年人参酒”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护肝茶”“紫背天葵”包装标签含有疾病治疗相关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整改。2025年8月,鼎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三:封开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封开县南丰镇某美食农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时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案
根据群众举报,封开县市场监管局对封开县南丰镇某美食农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5年3月开始在其抖音平台店铺上架团购生食类食品并售卖,至现场检查时,共计售出生食类食品12单,违法所得496.8元。但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且未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完成整改,2025年9月30日,封开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四:德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庆县悦城镇某商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德庆县悦城镇某商店销售的云南青柑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能说明进货来源,并立即实施了召回措施和开展自查整改,没有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德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五: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肇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5月15日,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肇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邻万达商圈5分钟醇熟生活配套;10分钟直达轻轨站;广佛肇高速半小时接驳广州芯”宣传语的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仅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广告发布范围窄、影响力小,事后当事人主动落实整改、消除影响,2025年6月30日,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素材来源:执法一科
肇庆市场监管微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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